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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拥抱DEPA,扩大数字经济“朋友圈”

GJCJZX.ORG.CN  2023-05-05    信息来源: 国际商报

       中国正在积极推进加入《数字关系伙伴关系协定》(DEPA),且“已经与DEPA的成员就无纸贸易、国内电子交易框架、物流、电子发票、电子支付这些贸易便利化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作为全球第一个专门针对数字经济的贸易协议,DEPA创始成员包括新西兰、新加坡、智利等三国。目前,中国、韩国和加拿大均已正式申请加入DEPA并开启相关谈判进程。
       积极推进
       DEPA规则设计和内容创新,引领全球数字经济规则。一是规则设计具有前瞻性、独特性和创新性。在内容上,DEPA首次提出了涵盖电子支付、电子发票、数字身份、新兴趋势和技术、创新和数字经济、数字包容性等方面规则。在形式上,DEPA规则以模块化形式呈现,参与方可以有选择地加入其中的模块,不需要对全部内容作出承诺;同时允许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更新和修改相应规则内容。二是创始成员国推动形成国际经贸规则的经验和实践不容小觑。虽然三国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数字经济大国,但其拥有通过创新贸易规则发起多边协议的成功经验。如CPTPP的前身TPP(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就是智利、新西兰、新加坡和文莱等首倡。三是未来扩容和影响力提升的潜力巨大。其涉及的新兴趋势和技术、数据创新及数字包容性等领域缺乏全球统一规则,加之模块化设计容易被纳入到其他双多边贸易协定中,因此会被广泛引用和借鉴。
       中国加入DEPA整体推进顺利,但仍需考量以下因素。一是跨境数据流动和数据存储。DEPA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和禁止数据存储本地化的承诺标准超过中国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的承诺水平;同时,DEPA“每一缔约方应允许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包括个人信息,而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则要求企业需作出安全评估后才允许个人数据跨境流动。二是数字产品待遇。DEPA要求永久性免征以电子方式传输内容的关税,并针对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及取消对使用密码技术的ICT产品市场准入限制等,超出中国参与RCEP的承诺水平。 三是数据创新和公开政府数据。DEPA强调通过跨境数据流动、可信数据共享机制、数据新用途的概念验证(包括数据沙盒)等合作,促进数据驱动创新;且各缔约方允许任何人出于缔约方各自法律法规所许可的任何目的自由访问、使用、修改和分享开放数据。四是数字包容性和人工智能治理框架规则。DEPA数字包容性规则强调通过消除障碍以扩大和便利所有人和所有企业参与数字经济、作出贡献并从中获益。
       路径选择
       首先,立足国内法规,推进个人信息跨境传输机制的落实和完善,平衡数据安全与自由流动。基于《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在做好细化数据分类和分级规则的同时,可适时试点“动态白名单”机制,并定期调整,不断完善个人信息跨境传输机制。此外,加快制定数据跨境流动中的各类数据脱敏标准和规范,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同时扩大可流动的数据量和范围。
       其次,以摸清数字产品市场为抓手,适时分领域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和关税永久性免除。厘清中国数字产品分类和市场现状,有序放开有竞争力的数字产品市场准入限制,给予非歧视性待遇和关税永久性免除;以自贸区(港)、数字经济试验区、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等为试点,在谨慎合规前提下对接DEPA数字产品市场准入和关税免除规则,并逐步拓展试点范围。
       再次,以数据开放共享的地方性法规为契机,完善国家数据开放共享体系,加快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一是提高数据开放共享的规范性。在各地试点基础上,尽快明确国家层面的数据开放要求和标准,明晰政府数据的分级标准,以全面实现数据共享,形成政府数据的系统串联效应,提高政府数据的开放程度。二是充分发挥港澳等一国两制优势,探索对标DEPA的政府数据开放要求,不断扩大访问和使用政府公开数据的方式。三是以双边合作为突破口,推动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如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升级签署时,可探索政府公共领域的数据开放和共享。
       其四,以RCEP、“数字丝绸之路”、共建“一带一路”等为着力点,推进数字包容合作。充分发挥RCEP全面生效以及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建设的叠加效应,强化与东盟在数字包容性领域的合作。在签署《中阿数据安全合作倡议》《“中国+中亚五国”数据安全合作倡议》基础上,不断吸引更多国家支持和参与,着力推进制定“一带一路”框架下的数据包容性规则与标准。同时,以《撒马尔罕宣言》为契机,在上合组织地区内开辟出一条数字经济善治的新路,并以《金砖国家数字经济伙伴关系框架》等为基准,深化和拓展金砖国家共同探索建立和完善数据包容性合作机制。
       最后,以多边国际组织和国际论坛为平台,推动构建人工智能国际治理框架。加快推进搭建国内人工智能治理框架,并超前布局其他前沿数字技术治理框架;以更加开放的态度推动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双多边国际合作,积极对接DEPA关于人工智能治理框架的准则;积极在G20、亚非合作论坛、中阿合作论坛等国际平台以及世界互联网大会、全球数字经济大会等以开放包容的态度推进人工智能治理框架的讨论,着力引导制定、完善相关的规范性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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